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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昌航空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0 16:29: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学校房产的管理,规范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江西省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和《南昌航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8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范围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以合同的方式有偿或无偿出租出借给除学校教职工、学生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范围,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等,以及这些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内部或外部的使用空间。

第三条  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房产出租出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房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校工会、招标采购中心、资产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国资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工作;

(二)审议与房产出租出借相关的管理办法草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议学校房产出租出借范围,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审定房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格式合同条款;

(五)审议房产出租出借项目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审议或审定与房产出租出借有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第六条  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并提交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负责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初步核定学校房产出租出借范围,并提交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代表学校与具体承办单位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五)负责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和材料初审,提交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负责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合同及台账备案。在计财处的配合下,不定期检查出租出借收入收缴情况,保证房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足额收缴。

(七)其他与房产出租出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产使用单位将受托管的房产出租出借,需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作为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受托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并向国资处备案

(二)负责制定受托管房产出租出借项目计划,并附可行性论证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向国资处提交项目申请,项目学校审批同意后,负责向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三)负责年收益10万元以下房产出租招投标工作;协助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年收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房产出租的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处理招投标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代表学校与房产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租赁或借用合同,建立相应的租赁台帐,并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合同和台帐向国资处、计财处备案,每年12月底前国资处进行一次年度合同、台帐的核对。

(五)负责受托房产的租金等费用的收缴、催缴工作,以及相应的台账记录。

(六)出租出借合同期满时,负责收回房产。

(七)负责受托房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承租或借用方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

(八)负责对出租(出借)的房屋、承租(借用)方进入校园的人员车辆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根据房产出租出借合同或相关协议,收取房产出租出借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  计划与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具体承办单位制定房产出租出借项目计划,应是建立和完善保障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所需基本配套设施或服务项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向国资处提交出租出借项目计划申请,提请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审议。拟定的项目计划申请材料,应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并附价值评估报告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第十一条  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而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报批、报备,具体为:

(一)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以及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备案;

(二)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三)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6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设置ATM机、自动售货机、快递柜、洗浴等商业化无人服务设施的各类建筑的内外空间,则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制定计划,确保各类商业化无人服务设施布点合理、标识规范、与校园环境融合且无安全隐患,并报经房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分步实施。

第四章  招租与签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出租出借项目计划后,由具体承办单位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招租条件由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国资处协商确定,但应该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一)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具体用途和出租出借期限;

(二)投标方(人)应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

(三)投标方(人)服从校方日常管理的承诺。

第十五条  出租(借)合同应使用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文本。出租出借合同经国资处、计财处等审核后,由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和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必须包含以下统一条款:

(一)学校账户信息,租金必须交付学校统一账户,承租方、借用方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二)承租方、借用方须按租赁、借用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转租,装修必须符合房屋安全、消防等规定;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对出租出借房屋调整或拆迁等,学校具体承办单位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借用方后,由承租方、借用方按时退回房屋,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及保证金。

(四)按实收取水电费、物业费等。水电使用接受学校能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具体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安全管理,确保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具体承办单位须严格监督承租方、借用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严格遵守租赁、借用合同的规定,若有违法行为并拒不纠正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租赁、借用合同,督促承租、使用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亦不得擅自对应收的违约金进行减免。因特殊原因需减租、缓交租金或减免违约金的,具体承办单位须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提出建议方案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房产的租金收入须全额上缴学校账户。出租出借房产公共部位的大中型修缮支出,原则上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托管房产租金收入支付具体承办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承办单位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成本性支出,具体比例由国资处根据成本核算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决定。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临时借用学校的教室、礼堂、会议室、体育设施或场地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南昌航空大学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2036号)废止


责任编辑:杨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