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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

南昌航空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3-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2009年的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名册,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指定的设施、设备。我校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单位。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前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第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第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之前,要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同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即可施工。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七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将安全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使用单位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在校内公布。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向原登记的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求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 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