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二、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三、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四、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五、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六、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七、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八、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