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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南昌航空大学关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院科字〔1989〕第129号

2007年12月修订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单价在十万元(含十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定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采取“专管共用”的办法,面向全校服务,并积极参加对外协作。

二、根据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需要,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事先应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论证方案通过后将采购计划交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学校批复后,使用单位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表》并上交设备主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校重点投资项目论证小组论证,论证通过后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使用单位应保证实验面积、安装条件及在仪器设备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中包括订货申请单、合同、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记录,并确保以上资料完整无缺。对检修记录及使用登记等技术档案由专职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重要原件存校档案馆,使用单位留存复印件)。

四、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相关单位必须选定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熟悉技术和操作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管和指导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如下:

(一)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地进行技术验收及安装调试;

(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

(四)工作变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可交接工作。

五、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检修兼顾”的原则,建立定期保养制度,使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组织力量及时修复,并填写维修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度、故障分析和维修人签字。对重大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必要时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完整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禁止解体使用,确有需要为开发新功能改造设备时需经设备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交学校主管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当事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学校其他单位提供设备共享服务。对拒绝提供设备共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