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货物与服务项目论证和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项目的论证验收工作,保证货物与服务的采购质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6〕9号)和《南昌航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主要是使用学校各项经费购买的各类通用、专用设备、家具等实物。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主要是使用学校各项经费购买的各类咨询、会议、培训、维修、租赁、委托等除工程类以外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项目,是指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论证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以软件信息化为目标的各类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学校坚持“两级管理、用户为主、多方合作、权责明确”的原则,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积极、共同维护学校利益,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项目论证
第五条 凡项目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购前必须进行项目论证。
第六条 项目论证按项目金额划分为一级用户单位层面和二级学校层面的论证:
(一)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用户单位组织专家开展一级论证;
(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一级论证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开展二级论证。
第七条 项目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申购理由、建设内容的适用性及预算价格的合理性等,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意义及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概述、建设目标;
(三)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技术参数指标;
(四)拟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对比分析;
(五)项目的预期成效;
(六)项目所需的配套辅助条件及具备情况;
(七)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八)项目预算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 论证专家应具备与项目内容相关或相近的博士学历或者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是在与项目内容相关或相近的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处级干部,且不能与申购项目或申购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服务类和家具类等非专业设备类项目的论证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单位(部门)联合论证,专家职称、职务和学历不受以上限制。论证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至少须有1名申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的专家,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论证专家成员。
第九条 项目论证的主要程序:
(一)填写项目论证报告书;
(二)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三)专家对有关内容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专家组讨论形成论证意见;
(五)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证报告。
第十条 论证报告确定后,将作为学校采购该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不得降低论证报告中的有关参数要求,特殊情况下,涉及降低非核心参数的,需征得原论证专家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涉及降低核心参数的,需重新进行项目论证。
第三章 项目预算价格的合理性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价格的合理性,是项目论证中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申购前,需把项目询价作为项目调研的重要内容,询价工作贯穿项目调研与论证的整个过程,最终由项目论证专家结合询价情况,给出项目预算价格合理性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询价按照项目金额划分为用户单位层面和学校层面的询价:
(一)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论证项目,由用户单位组织不少于三人开展询价工作;
(二)金额5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论证项目,在用户单位询价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校级询价;
(三)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论证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计财处、相关专家和用户单位等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项目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
第十三条 询价工作采取但不限于网络询价、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发函询价、同类产品使用单位询价、历史成交记录等方式或以上多种方式相结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项目合同书(含技术协议),进口货物还须提供海关的报关单据等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由用户对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对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不少于三人,用户所在单位进行确认,学校备案。耗材类货物项目的验收参照此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方式,分为用户验收、使用单位验收和学校验收:
(一)用户验收:合同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申购人或使用管理人组织不少于三人验收;
(二)使用单位验收:合同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
(三)学校验收: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开展校级验收。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学校组织专家验收的,对所聘请专家的要求与以上第八条论证专家要求一致。仪器设备负责人、采购经费负责人、申购人及使用管理人不能作为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货物验收内容包含开箱验收、技术指标验收及技术安全验收。验收前,用户应至少安排三名使用或管理人员协助供应商做好前期的开箱验收、安装与调试等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一)开箱验收
1、货物送达后,用户及供应商应共同进行开箱验收工作,并由供应商安排技术人员开箱。开箱前,双方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开箱后,应检查货物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情况。双方对照合同,逐件清点核实,检查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进口仪器设备开箱时,根据上级要求,商检人员必须到场,并核查相应报关材料。同时,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应配套资料是否齐全,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保修单、电气原理图、光盘等技术文件和配套资料等。
3、开箱验收过程中,用户必须逐一进行核对,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拍照留据,并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开箱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的验收工作。
(二)安装与调试
1、由供应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仪器设备安装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
2、用户和供应商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各项功能及性能指标逐项检查、测试,并做好原始测试数据记录,未达合同要求的,不得开展后续的验收工作。
(三)培训与试用
凡属仪器设备类的货物(行政办公类通用设备除外),必须开展培训与试用工作:
1、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与使用培训,使之能独立、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等。
2、安装调试并运行正常后,用户必须对仪器设备开展试用工作,原则上试用不少于1个月,否则,不得开展后续的验收工作。
(四)技术安全验收
1、凡仪器设备涉及使用安全的,必须将安全纳入安装调试中,安全不达标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2、凡属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作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牌并上墙。
3、凡属特种设备或含有特种设备配件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安全验收。
4、涉及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等)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高温、强电等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需在提供的验收材料中特别申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并考虑其特殊性组成相应的验收小组。
第十九条 货物类项目按照以上验收方式及内容,验收的主要程序为:
(一)用户验收程序
用户按照以上第十八条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货物项目用户验收报告》。
(二)使用单位验收程序:
1、用户按照以上第十八条内容及要求开展前期验收工作,并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设备类项目填写);
(2)原始测试数据;
(3)合同书原件(含技术协议);
(4)货物申购单(采购申请流程单)、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5)属进口货物的,还需提供报关单等材料。
2、使用单位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负责邀请专家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主要完成货物清单、资料、培训情况核查及全部技术指标参数检测等工作;
3、完成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填写《货物项目使用单位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及结论签字确认,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学校验收程序:
1、使用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及所需验收材料参照使用单位验收程序执行,并填写《货物项目使用单位预验收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负责选聘专家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拟定验收时间。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单位汇报:介绍货物的到货、安装、调试、运行、预验收情况及技术指标参数是否满足合同技术参数要求等。非设备类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进行汇报;
(2)验收工作小组查验验收材料及质询;
(3)验收工作小组根据采购合同、货物的特性、技术资料及预验收情况等制定验收方案,主要对货物的型号、配置、关键技术指标、相关资料及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
(4)验收工作小组现场考察货物的运行状况,依据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5)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及结论,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在《货物项目学校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供应商针对验收意见及结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供应商必须全程参与验收过程,积极配合验收工作,不得干扰验收工作小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和使用单位需对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料建档:货物所附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列出清单,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附件资料原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存档,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附件资料原件由校档案馆负责存档。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由使用管理人凭发票、仪器设备申购单(采购申请审批流程单)、合同等相关验收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台账登记手续。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学校不予办理台账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层面的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部门)纪检委员对论证和验收会的召开进行监督。一经发现论证验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包括未实际召开论证验收会),学校将责令暂缓论证验收工作,由此带来的影响由单位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过程管理,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半年内,必须开展验收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需要较长执行时间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延长执行时间。对于无故延长执行时间、不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将影响所在单位的项目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南昌航空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审批与论证管理办法》(校实设字[2010]136号)、《南昌航空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9〕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