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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南昌航空大学关于实验室改扩建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院资字〔200239

200712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以及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建设水平,现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申报改扩建项目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改扩建工程既要不影响学校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又要便于集中管理。

第二条 改扩建标准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和设备使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要做到厉行节约。

第三条 所提改扩建方案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影响原有建筑的结构安全。

第四条 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  申报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依据上述基本原则,经实验室充分讨论后,做出切实可行的改扩建方案计划,其内容包括改扩建项目名称、目的、改扩建内容、技术要求、方案图纸及说明、项目预算、完工日期、联系人等。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交所在学院汇总,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实验室主管部门。一般改扩建项目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21日前提出。特殊改扩建项目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上报到实验室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改扩建方案进行现场调研,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完成方案的预审。并依据学校经费安排初步确定拟改扩建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审定后由实验室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改扩建费用一般不得突破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的项目费用计划,如确属学校教学科研特殊需要而增加改扩建项目,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凡由学校投资的实验室改扩建工程,均按学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改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申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追加改扩建内容。施工单位也不得依据申报单位提出的更改要求随意增减施工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或增加改扩建内容的必须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签发变更通知单,申报单位会签后执行。对超出审核经费以外的变更,超出部分的费用由申报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申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自始至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并参与工程签证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竣工后,5万元以下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申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有关资料由实验室主管部门存档。5万元以上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申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资料由实验室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工程决算书送实验室主管部门,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最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付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附:实验室改扩建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