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南昌航空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校国资字〔2017〕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南昌航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公用房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调控、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南昌航空大学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公用房建设、使用和制度建设规划、各管理单位提交的各类公用房管理制度、各用户单位的公用房管理细则、各类公用房使用计划、公用房资源的分配与调整,对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为学校公用房的建设规划、使用和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各类公用房主管部门是学校授权的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各自管理范围的公用房,负责制订相应的公用房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 公用房的配置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动态配置”的原则,利用经济杠杆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和促进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按照使用功能原则分为以下4类:
1.行政办公用房。指经学校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等的工作用房。
2.教学科研用房。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等的工作用房。
3.公共服务用房。指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的工作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会议场馆、学生与教工活动场所、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招待所(宾馆)、商业网点(店面)、库房、车库、食堂及各类基础设施用房等。
4.住房。指产权属于学校供学校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公租房、工作用房和过渡性临时住房等。
各使用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向学校主管单位提出用房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公用房的配置计划均需经学校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审核,各类公用房的配置原则为:
1.根据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配置行政办公房。
2.根据各单位在编人数、人员状况、学生人数、学科专业、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情况等指标,配置教学科研用房。
3.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实际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按照合理规划、有效使用、控制规模、兼顾效益的原则,配置公共服务用房。
4.依据现有住房及房源情况,现有职工的住房分配与调配由国资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新引进人才的住房分配与调配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公用房管理单位,均需依据本条例及公用房类别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各使用单位需依据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使用人享有使用所配置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使用人应履行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的责任,不得损坏公用房,不得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造、扩建,不得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不得损坏水、电及其它设备、设施等。
第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人)均须与学校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公用房使用单位(人)对房屋内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公用房的维修。负责年度公用房改造维修计划和预算的申报,并按学校批准的方案和预算组织修缮,保证公用房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